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龙城借记卡业务的管理,维护本行和持卡人合法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办理龙城借记卡的各分支机构和持卡人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账户资金来源、现金管理和反洗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第三条 凡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军人证、警官证、护照、回乡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和所在国签发的有效证件的外籍公民均可到本行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龙城借记卡,领卡时须填写 “ 柳州市商业银行龙城借记卡开卡申请表 ” 。
第四条 龙城借记卡是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多功能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具有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功能。持卡人使用龙城借记卡可在同城或通过银联网络在异地办理存取款、转帐及消费等业务,还可办理汇兑、代收、代付等结算业务。
第五条 龙城借记卡为 “ 一卡通 ” ,即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基础,同时可开设其他各类定期整存整取、零存整取、通知存款账户,本行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主卡可配一张副卡或者一本存折。
第六条 龙城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持卡人必须先存款后支付,并应在账户使用过程中保持不低于人民币 1 元的存款余额。
第七条 龙城借记卡凭密码使用,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密码,对龙城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商户 POS 机、柜面进行的交易负全部责任。持卡人可在本行分支机构、本行的自动柜员机上修改密码。
第八条 持卡人在本行自动存款机上存款,只能存入 50 元、 100 元面额的人民币纸币,存入的现金,以本行核实的金额和日期为准入帐。
第九条 持卡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每次不得超过 2000 元人民币,每日取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20000 元人民币,自动取款机取款仅提供 50 或 100 元面额人民币现钞。
第十条 持卡人使用同城本行自动柜员机查询或取款,不支付手续费;持卡人使用银联网络的其他银行自动柜员机查询或取款时,持卡人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本行分支机构或自动柜员机上办理本行卡之间转帐业务不收取手续费;持卡人在本行分支机构或使用银联网络的自动柜员机办理跨行转帐业务时,持卡人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十二条 龙城借记卡或对应的存折(副卡)遗失、被盗,持卡人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系统电话挂失或到本行任何一个分支机构办理口头挂失,并于电话或口头挂失后五天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原发卡分支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电话或口头挂失五天内未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电话或口头挂失自动解除,原卡可继续使用。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办理书面挂失时,客户应填写 “ 挂失申请书 ” ,并对挂失前的末笔交易后的存款余额进行确认。手续办妥后,挂失立即生效,持卡人并按规定支付挂失手续费。在挂失生效之前,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书面挂失生效期满七天后,客户可持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办理换卡手续,原龙城借记卡注销。
第十三条 持卡人遗忘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密码挂失,持卡人应填写 “ 挂失申请书 ” ,密码挂失期满七天后方可办理密码重置。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必须到开户行办理。
第十四条 如持卡人本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银行办理龙城借记卡挂失或龙城借记卡密码挂失,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出示存款人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卡人委托他人办理龙城借记卡挂失后的换卡或密码重置,须出示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及存款人、代办人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主卡配副卡的,卡挂失为卡凭证挂失,尚未挂失的卡可办理业务;卡配存折的,无论是挂失卡还是存折,在挂失凭证的同时止付账户,尚未挂失的凭证也不能办理业务。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时,应按照屏幕提示正确操作。如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自动柜员机吞卡,持卡人可在吞卡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资料到吞卡自动柜员机所属分支机构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须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过期未领取吞没卡的,银行将剪角作废处理。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持卡人个人资料若有变更(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发卡行。因未通知发卡行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龙城借记卡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龙城借记卡因损坏、变形、磁卡记录消失等原因需要更换时,持卡人应持龙城借记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九条 龙城借记卡按柳州市物价收费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卡工本费及卡年费。持卡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取款及注销手续按照《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因故终止使用龙城借记卡时,应持龙城借记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本行原发卡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龙城借记卡内的帐务记录以本行确认的对帐单明细为准,卡(存折)上的明细记录仅供持卡人参考;持卡人凭卡及身份证件可到本行分支机构打印卡帐户对帐单。
第二十二条 本行将定期清理已开立的龙城借记卡长期不动卡,对龙城借记卡余额为零,且开户日期超过 6 个月未使用的账户进行定期清理。
第二十三条 龙城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抵押;持卡人将龙城借记卡转借、抵押给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泄露密码,由此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如收费项目及章程条款等发生调整时,本行将以合法方式在本行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网站、电话银行、自助服务机具上发布,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签署开卡合约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开卡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行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