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银行主站 ENGLISH
解决方案
便捷服务
资费标准
存贷款利率
ATM分布
网点查询
> 当前位置:首页 > 小企业业务 > 详细信息
 
关于小额信贷的相关政策法规的演变发展
时间:2011年08月05日 | 来源: | 编辑:

1、政策演变
    最初,以解决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和扶贫攻坚为主要目标的中国小额信贷项目,主要是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扶贫政策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新世纪以来,小额信贷已从扶贫扩大到为农村广大农户服务的范围。
    199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强调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和执行资金的到村到户的制度以及各级党政一把手扶贫负责制度。中央政府的扶贫方针和政策与“扶贫社”(FPC)等NGO小额贷款扶贫试点项目所追求的扶贫到户和保证扶贫资金的高回收率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这样的宏观扶贫环境对“扶贫社”等NGO小额信贷扶贫试点工作的开展和推广是极为有利的。
    1998年2月,国务院扶贫办召开全国扶贫到户工作座谈会,在这次会上国务委员、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陈俊生指出,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一种有效的扶贫形式,应该积极试点,稳步推广。这种形式最重要的特点是扶贫资金直接到最贫困的农户,而且到期还贷率很好。会议指出,从今年始,凡是没有进行小额信贷试点的省区,要积极进行试点工作;已进行试点的,要逐步推广;试点并取得成功的,可以稳步在较大范围内推广。 199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提出要“总结推广小额信贷等扶贫资金到户的有效做法”。这是在中共中央文件中首次肯定小额信贷是扶贫资金到户的有效做法。
    1999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大会再次强调小额信贷扶贫的作用,中发(99)10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小额信贷是一种有效的扶贫到户形式,要在总结经验、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行。
    中央政府在中国农村十年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中继续重申:“积极稳妥地推广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
    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2、法规状况
    (1)商业银行
    就农村而言,1999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向贫困农户提供低息贷款时,无须农户提供抵押担保,基本的运作要求是小额短期、贷户联保、整贷零还。不过,此文件现在已不再要求执行。
    为缓解城市贫困,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0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加以管理和规范,但这种制度设计主要是把小额信贷作为实现政府目标的手段,缺乏长期的战略和可持续目标设计。
    (2)信用社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遍及几乎所有的乡镇甚至村庄,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2003年末,中国有34581家农村信用社,其农业贷款余额8424亿元,占全部正规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约86%。1996年以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农业银行的领导,作为中国农业银行的农村基层组织,大部分存款必须转存到农业银行。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农行,而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监管,2003年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政策,并将确定个人信用等级的标准制度化。2000年1月发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借鉴此前非政府、半政府组织开展的小额信贷试验的制度安排,提出小组联保、强制储蓄、小组基金、分期还款、连续贷款等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12月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贷。2002年4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管理、规范和支持力度。
    (3)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
    中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非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类型的金融服务。中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都登记注册成为非政府组织,但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至今尚未获得正式的合法身份。小额贷款项目经常需要“协商”出一个临时的法律身份,因为没有正式的程序和规章来确定谁是小额贷款机构,所以很多小额贷款项目利用捐赠人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议作为非正式的经营许可。除了中国社科院“扶贫社”(FPC)和UNDP/CICETE主管的“乡村发展协会”得到了人民银行的书面批准进行小额信贷扶贫试验外,其它一些非政府组织开展的业务在理论上是非法的。
面对非政府组织在小额信贷运动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法规的限制之间的不协调,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折衷的方式,默许或部分地允许非政府组织继续在扶贫的“保护伞”下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4)金融公司
    一些国家,金融公司作为一类操作机构,也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只有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超80亿元、自有净资产超30亿元的企业集团才有资格申请成立金融公司;并且,金融公司只能向其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这些成立资格及金融服务对象方面的限制,使中国的金融公司不可能充当小额信贷机构。
3、有关融资、利率和税收规定
    (1)融资政策
    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的各类存款,还涉及财政资金、国际机构委托发放的小额信贷资金以及中央银行再贷款等。农村信用社除可以吸收存款外,在向农户提供小额信贷贷款时还可能获得中央银行的再融资支持。
    非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中,捐赠资金是重要来源;财政资金所占比例不大;存款资金(强制储蓄)所占比例很小。中国的非金融小额信贷机构既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也无法享受央行再融资支持。中央银行也禁止商业银行向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融资,半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尽管多数非政府组织能够从政府那儿获得一些诸如薪资、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等形式的补贴,间接地增加了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操作资金,但这部分补贴很不稳定。资金来源单一,缺乏持续、稳定的融资渠道,影响到非金融小额信贷机构规模的扩大和可持续发展。
    (2)利率政策
    中国过去实行严格的存、贷款利率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人大,1995)和《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1998)规定,人民银行决定存贷款基准利率,农村信用社有权按照人民银行设定的基准利率,即12个月贷款利率发放贷款。自2004年10月起,人民银行(央行)规定,对全国商业银行只规定存款上限和贷款下限,城乡信用社的贷款上限暂不取消,可在基准利率的0.9—2.2倍之间浮动。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农户联保贷款利率和方式及结息的办法由信用社在适当优惠的前提下,根据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这些规定都限制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利率,影响了农信社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农业银行管理的扶贫贴息贷款实行政府规定的低利率,由国家财政部给予贴息,可持续发展更无从谈起。
    不同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利率的差别很大。其中,一些非政府、半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收取的有效贷款利率远远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但是,这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知识正式认可。
    (3)税收政策
    对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业务和其他商业性贷款一样,都要征税,即农业银行和信用社操作的小额信贷按规定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及所得税(不过,对国家规定的592个贫困县农信社的经营业务,包括小额信贷,免征所得税)。这增加了中国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的运作成本,影响了其经营小额新贷的积极性。
    对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业务,政府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进行征税。
  浏览次数:
】【打印】【关闭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备案地址 | 桂ICP备 10200597号 
地址:广西柳州市中山西路12号  邮编:545004  客服电话:0772-96289  网址:www.bolz.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