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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书
协议号:柳商网第(      )

    甲方:柳州市商业银行                   乙方:
    地址:柳州市中山西路84号               地址:
    邮政编码:545001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2809940                     联系电话:
    为维护双方利益,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利用Internet网络向乙方提供网上金融服务,乙方可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实时查询其在甲方所开立帐户的各种信息,并办理转帐付款业务及其他业务。双方同意在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中由中国金融论证中心(以下简称CFCA)为公正的第三方鉴证人,接受并按规定使用CFCA发出的单位数字安全证书及密码,以保证网上交易的真实、安全、完整、保密和不可抵赖性,并认可由CFCA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网上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的自助金融服务。
单位数字安全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企业(集团)客户:指在我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集团企业的附属企业:是指乙方在财务上能有效控制、支配或管理的,在甲方开立有相应账户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销售网点、代表处或其他相关机构。
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编号、单位数字安全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是乙方的附属企业(相关机构)授权甲方为乙方提供其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甲方按照乙方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从其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账户信息资料等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单位数字安全证书及密码交付给乙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证书和密码均处于安全状态。甲方应协助网上银行软硬件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使乙方能顺利地使用单位数字安全证书。
三、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的执行乙方发送的电子付款指令,在网上银行系统和资金汇划清算系统等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为乙方提供365天24小时网上查询服务;
2、对乙方发出的行内同城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帐;
3、对乙方发出的跨行同城/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四、如乙方发现甲方执行其电子支付指令确有错误,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银行工作日内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如错误确系甲方原因,甲方应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并作出改正。
五、甲方因以下情况未能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乙方指令的,甲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电子支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或有其他错误;
2、乙方帐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3、乙方帐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
六、在乙方使用网上银行的过程中,若乙方不遵守本协议、“单位数字安全证书申请责任书”(附件三),或未能按照“柳州市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系统操作手册”进行操作,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取消乙方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资格。
七、若乙方的资信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及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不能达到甲方的标准,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资格。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收到、阅读并理解“柳州市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书”、“单位数字安全证书申请责任书”内容和含义,乙方保证遵守上述文件并按照“柳州市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系统操作手册”(附十、十一、十二)的要求进行操作。
    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加入甲方网上银行系统的各帐户仍可在柳州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营业柜台办理各项业务,其帐户原有性质不变。
一、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柳州市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开户申请书》据实填写并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如申请资料中的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二、“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乙方应保证其在《柳州市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开户申请表》中所列示的全部分支机构均应签署“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单位数字安全证书申请表》正确填写并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单位数字安全证书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乙方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定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进行指导检查,在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系统进行交易时必须双人会同、实行换人复核制度,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不得在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与网上银行业务无关或破坏性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若必须增加、注销、补发、挂失单位数字安全证书,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同意由甲方代CFCA发放的单位数字安全证书和密码是乙方进入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乙方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无论乙方是否将单位数字安全证书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须对该单位数字安全证书和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乙方并且保证不因甲方接收并执行了该他人的交易指令而对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八、乙方应妥善保管单位数字安全证书及密码。如单位数字安全证书或密码遗失、被盗,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乙方必须在甲方提供的“柳州市商业银行银企余额对帐单”上加盖公章并予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返回甲方。
十、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帐户主动扣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支付的有关费用(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九)。
十一、乙方使用的单位数字安全证书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到期前7个银行工作日之前到开户银行办理展期手续,并支付下一年的单位数字安全证书年服务费。
十二、乙方如需暂时停止使用或恢复使用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均应至少提前7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暂停或恢复乙方对甲方网上银行系统的使用。
十三、乙方如需部分终止使用甲方网上银行服务,应至少提前7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甲方接到通知并同乙方签订了新的服务协议后本协议才行终止。但旧协议终止并不表示终止前未完成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旧协议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十四、乙方如需全部终止使用甲方网上银行服务,应至少提前7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甲方接到通知后,网上银行服务停止,同时本协议即行终止。但协议终止并不表示终止前未完成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协议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十五、为使用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系统而发生的PC机、读卡器、IC卡、单位数字安全证书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六、协议终止后,乙方无须退回读卡器,甲方亦不退还其工本费。
第四条 协议修改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相应协议后方为有效。
第五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柳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六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充分理解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如果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网上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其他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且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开通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柳州市商业银行                  乙方: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级支行行长 :______________        业务主管: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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