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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书
协议号:柳商个网第( ) |
| 甲方(柳州市商业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网上银行客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双方利益,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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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定义 |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网上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注册卡号或存折账号或数字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
|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
一、权利
(一)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乙方的注册申请。
(二)甲方有权制定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主动逐笔扣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甲方具有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对乙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甲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等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向乙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五)甲方根据乙方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乙方注册卡号、客户号、密码及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甲方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甲方因以下情况未能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乙方指令的,甲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电子支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或有其他错误;
2、乙方帐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3、乙方帐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
二、义务
(一)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账户信息资料等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手续,并按乙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三)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甲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的执行乙方发送的电子付款指令,在网上银行系统和资金汇划清算系统等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为乙方提供365天24小时网上查询服务;
2、对乙方发出的行内同城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帐;
3、对乙方发出的跨行同城/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五)如乙方发现甲方执行其电子支付指令确有错误,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银行工作日内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如错误确系甲方原因,甲方应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并作出改正。 |
|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
一、权利
(一)乙方自愿申请注册甲方网上银行,经甲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乙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网上银行注销手续。
(三)乙方对甲方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登录甲方网站或到甲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收到、阅读并理解“柳州市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书”、“个人数字安全证书申请责任书”内容和含义,乙方保证遵守上述文件并按照“柳州市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操作。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申请使用甲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填写《柳州市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注册申请表》、《柳州市商业银行个人数字安全证书申请审批表》并签名确认,同意遵守《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章程》、《柳州市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存折,经甲方查验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
(三)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甲方网站(网址http:www.//lzccb.com.cn),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四)乙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存折账户、客户号、密码及数字证书,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五)乙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网上银行密码、支付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可通过甲方网上银行办理账户、银行卡挂失。乙方通过甲方网上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视同临时挂失,甲方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临时挂失后需在五日内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网上挂失5日后自动失效.
(八)乙方不得在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与网上银行业务无关或破坏性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十)为使用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系统而发生的PC机、读卡器、IC卡、个人数字安全证书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协议终止后,乙方无须退回读卡器,甲方亦不退还其工本费。 |
|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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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
|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柳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
|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
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受乙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乙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甲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乙方完成甲方网上银行的注销手续时,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甲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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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特别约定 |
| 甲乙双方充分理解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如果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网上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甲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为乙方完成注册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银行盖章): 乙方签字:
有权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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