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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创新需求,推动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全面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柳州市商业银行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符合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申请审查标准的客户,均可申请参加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系统。
   第三条 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包括信息查询、帐户查询、转帐服务等服务功能。
   第四条 柳州市商业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网上银行客户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柳州市商业银行各支行和总行营业部均受理客户的网上银行申请。
    第六条 申请客户应据实提供、填写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的有关申请材料。经柳州市商业银行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书”。
    第七条 对批准使用网上银行系统的客户,由柳州市商业银行代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向其颁发数字安全证书(即客户证书)、 密码、IC 卡,并协助完成网上银行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日常维护、检测和版本的升级换代。客户证书有效期为申请成功之日起一年,过期失效,如要继续使用,客户应在到期日前7个银行工作日之前办理展期手续。
第三章 网上银行的使用
    第八条 客户必须按照《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系统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并对所有网上查询、网上支付的合法性、准确性负有完全责任。
    第九条 客户证书及密码是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办理各项业务唯一有效的身份标识。凡使用客户证书及密码进行的网上银行操作行为,柳州市商业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
    第十条 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客户,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和密码。如非柳州市商业银行的原因而发生客户证书遗失或密码泄露等情况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客户自己负责。
    第十一条 客户发现(或怀疑)客户证书或IC 卡被盗用、遗失、损坏,密码泄密等情况,应立即到柳州市商业银行办理挂失、更换手续,并暂停使用网上银行系统,挂失更换手续办妥之前的资金划拨等交易或查询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二条 客户如需要对网上银行的帐户查询、转帐功能进行特别设定,或要求销户,必须向柳州市商业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特别提示
    第十三条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保证使用CFCA 数字安全证书进行网上银行交易的真实性、安全性、保密性和不可抵赖性,并由CFCA 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客户用数字安全证书及密码发出的电子付款指令为办理转帐付款的合法有效依据,根据客户电子付款指令处理的“他代本通兑清单”为柳州市商业银行合法、有效的记帐凭证,不需加盖客户印鉴;“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转帐凭证”为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合法、有效的客户受理回单,亦不需要加盖客户印鉴。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网上银行业务的结算业务收费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柳州市商业银行将通过网站及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六条 柳州市商业银行将定期对网上银行客户进行包括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电脑操作、信用等级等方面的评定检查,如发现客户不符合使用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的有关标准,违反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管理制度或影响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柳州市商业银行有权中止或取消其使用资格,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被中止或取消使用资格的客户如需重新使用网上银行,须重新进行相应的申请。
    第十八条 柳州市商业银行及客户双方充分理解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如果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柳州市商业银行所能控制,柳州市商业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因网络故障、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导致电子银行无法正常运行时,客户可到柳州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或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的问题,应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柳州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与银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网上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柳州市商业银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或不良后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柳州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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